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工作规定


[日期:2018-08-28 14:26:24]
来源:
作者:案件管理办公室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工作规定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网络平台申请阅卷、会见、通信、收集(调用)证据材料、变更强制措施等事项,由案管中心统一受理并登记。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 料,申请阅卷应提前通过电话、网络进行预约,确定查阅纸质卷宗或电子卷宗。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需带齐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刻录电子卷宗要求的应当在预约时予以说明。
    三、因公诉部门办案等工作原因无法及时安排查阅纸质卷宗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律师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次数和时间。
    四、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的案件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案管中心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予以接待,当面了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及时转交相关部门。
    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申请调取已收集但未随案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或者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由案管中心接收后,及时送相关部门办理。

 
    案管中心电话:83012272  律师专线:83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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