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办案,检察机关注意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存在一些恶意诉讼情况。针对这一现象,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半的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活动,对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权利滥用行为以及虚假诉讼行为等开展监督,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涉嫌犯罪线索的移送,积极参与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问题的行业治理,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以良好的法治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什么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针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构成要件有哪些?
01
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表现为行为人没有知识产权权利或者行为人虽然享有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但因该知识产权系恶意取得等多种原因而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
02
行为人提起诉讼主观上具有恶意。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明知其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在行为人恶意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明知其取得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03
行为人的恶意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且损失与行为人的恶意诉讼具有因果关系。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常见类型
01
不正当批量维权
当事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明知事实上和法律上无依据的情况下,恶意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以影响相关企业生产经营、上市、融资等为要挟,恶意举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检察监督,意图获取高额回报等情形。
浙江义乌彭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彭某不当利用著作权登记和许可使用制度,从他人处大量“收购”权属不明的图片,并以其妻子名义进行作品登记,进而提起批量维权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法院的详细询问审查下,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但法院未予准许,后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告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了民事制裁,罚款3000元,有力惩戒了权利滥用行为,有效遏制了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以及黑灰产业链的滋生。
02
滥用知识产权权利
明知市场上已有相关技术或者外观设计,仍申请并获得专利,并对他人提起专利权侵权诉讼;明知专利权或者商标权部分或者全部无效,仍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在法院已判决其无权主张知识产权相关权利或者已判决相关主体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仍就同一权利或者同一行为,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明知缺乏事实依据,利用对方当事人正在申请上市等重要节点提起侵权诉讼等。
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银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自2011年2月开始,武汉银成公司在医考培训教材中开始使用“银成医考YC”“银成医考”“银成教育”“YC”等商业标识,且在山东、太原、湖南、贵阳、南昌等地组织了多场医考教育培训,使用、宣传了含有“银成”或“YC”的标识。
湖南银成公司在怀化地区从事包括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等相关医学考试的培训业务,并于2015年11月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如下商标申请注册,于2017年9月7日取得商标注册证书,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商品上。
此后,湖南银成公司多次投诉原告及其代理商的微信公众号,2017年12月,湖南银成公司起诉武汉银成公司在怀化地区的代理商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其侵害其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湖南银成公司抢注武汉银成公司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并就商标在先权利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属于恶意诉讼。湖南银成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混淆,使人误认为湖南银成公司提供的医考教育培训服务来源于武汉银成公司或者与武汉银成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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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知识产权虚假诉讼
当事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知识产权案件基本事实、虚构知识产权纠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
浙江绍兴纺织花型著作权纠纷虚假诉讼案中,周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对申请登记的纺织花型图案无著作权的情况下,仍帮助骗取著作权登记,并假借维权之名,通过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向相关经营户要求赔偿,诈骗金额累计340余万元。检察机关深挖黑灰产业链,对周某等4人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线索举报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欢迎社会公众积极提供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线索,本院对相关线索审查后,发现确实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将依法提起抗诉;对于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将移交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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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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