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一系列技术工具的开发出现和被使用,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技术等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也迅速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了守住群众钱袋子,从2021年5月起全省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攻坚战。
为了进一步扩大反诈宣传覆盖面,提高广大群众防骗意识,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诈小组检察官整理了以下电信诈骗小案例,请广大市民朋友予以关注:
案例一:赵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发现办理银行卡、U盾并绑定电话卡对外出售能够赚钱,于是召集来某某、薛某某等人有组织地开始收卡、卖卡,有负责联络人员办卡的,有收卡、验卡的,为了防止办案人员销卡、“黑吃黑”,还有管理办卡人员吃住的。该团伙共收受、出卖银行卡20余套,共计流入被诈骗金额120余万元。
2021年4月15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赵某某三人提起公诉,2021年5月,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赵某某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6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
案例二: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10月,谢某某在劳务市场打工,结识一个自称“卖银行卡就可以赚钱”的人,就去多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和U盾卖给了对方。结果,短短几天内,谢某某的银行卡产生了600余万元银行流水,其中130余万元系被诈骗款项。
2021年1月28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谢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2月,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箴言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出租。非法买卖的银行卡、身份证等可能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贿赂和开店刷信用等行为,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给持卡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市民
不要贪图小利出售个人银行卡,这是陷阱而不是“馅饼”。
安全用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一旦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用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