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
强化实质审查
推动查清事实、依法追责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件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办案检察官与检察技术人员协同履职,通过对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在推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精准追诉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指导示范意义。
8件典型案例包括常见伤害类案件类型,涉及审查内容多元。比如,案例一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依据被害人损伤形态特征注重区分新伤与陈旧伤,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案例二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对存在问题的鉴定意见启动重新鉴定,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案例三孔某某故意杀人案,通过对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还原零口供案件事实,认定主观故意。案例四刘某甲故意伤害案,体现了在诱骗、胁迫他人长期服用药物致伤案件中,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重要性。案例五伍某某故意伤害案,对于多人致伤案件,通过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有效开展成伤机制鉴定,厘清因果关系。
这批案例聚焦专业难点。有的案例完善刑事证据体系,准确认定主观故意和损害后果,有力夯实精准指控犯罪的证据基础,推动依法追责。有的案例明确了成伤机制,有力证明因果关系,清晰区分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责任,实现准确定责。有的案例准确甄别和发现原鉴定意见存在的错误,推动依法补充侦查或重新鉴定,避免造成冤错案件。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往往涉及信息技术、生物医学等多领域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存在一定的专业壁垒。实践中,检察官在对技术性证据实质性审查的过程中,要注重与检察技术人员的协同履职,在凭借自身专业知识、逻辑经验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后仍难以作出实质性判断时,要注重发挥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优势,破解专业难题。通过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有效推动查清事实、依法追责、精准量刑,协同提升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于印发
《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
实质审查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质化,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8件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8月18日
案例一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注重区分伤害案件中的新伤与陈旧伤
【关键词】
故意伤害 新伤与陈旧伤 技术性证据 实质审查 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退休。
2023年11月6日21时许,王某某与妻子乘坐被害人艾某某驾驶的网约车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某肿瘤医院附近时,因提醒艾某某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而与艾某某发生口角。艾某某将王某某二人赶下车后,因不满王某某用脚关车门的行为而下车与王某某理论,并撕扯王某某。王某某挥右拳击打艾某某左面部,随后被其妻子及路人拉开。艾某某以被王某某殴打为由向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报案,并于2023年11月7日入医院诊疗,病志及医学影像检查片显示鼻外伤、鼻骨骨折。2023年11月28日,大连市西岗区某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次诊断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艾某某面部损伤符合钝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4年5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以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艾某某存在陈旧伤,不能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与艾某某的轻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于2024年11月25日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细致审查证据,发现案件疑点。审查起诉期间,西岗区检察院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艾某某和王某某发生冲突后,王某某用右拳击打了艾某某的左侧头面部,因此艾某某的鼻骨应向右侧偏曲,但鉴定意见显示艾某某的鼻背部系向左侧偏曲,不符合力学规律。通过审查笔录发现,案发后艾某某的鼻部未出血,所戴眼镜也未掉落,被害人的成伤原因存在疑点。
(二)加强技术支持,审查鉴定意见。针对发现的疑点,西岗区检察院调取了艾某某所有的CT电子影像资料,经商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法医进行专门审查发现,艾某某在冲突过程中未出现鼻部出血情况,案发后就诊记录中未标明其存在鼻外部肿胀、鼻黏膜肿胀等情况,观察CT电子影像资料未发现其鼻窦存在积血或积液情况,鼻骨骨折端圆钝存在疑似愈合情况。更为重要的是,经对比被害人在案发前两个月的头部CT影像资料,其鼻背部的形态没有发生变化。检察技术部门法医审查认为,原鉴定所依据的案发后就诊记录及现场查验得出的轻伤二级结论,未区分新伤与陈旧伤,鉴定依据不充分、论证不全面,建议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三)查明伤情成因,明确因果关系。鉴于案件出现新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报警记录,发现艾某某于本案两个月前被一陌生男子殴打面部致伤,因未查明陌生男子身份,故未进行伤情鉴定。后经检察机关委托公安机关重新鉴定,2024年11月13日,上海某司法鉴定研究院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双侧鼻骨骨折不符合本次外伤所致新伤,不宜据此进行损伤程度评定。综合全案证据情况,检察机关依据艾某某损伤形态特征厘清成伤原因,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与艾某某的轻伤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典型意义】
(一)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质化。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中,应注重对鉴定意见及其所依据基础性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科学性进行实质审查,运用专业知识、逻辑和经验发现案件存在的疑点,避免唯鉴定论。深化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加强与检察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专业技术知识甄别检材的可靠性,破解专业难题,为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注意区分新伤与陈旧伤,避免出现冤错案件。伤害类案件中,新伤与陈旧伤交织的情况时有发生,要注重全面收集证据,排除技术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着重审查损伤的性质、外力作用的方式、伤情程度等,依据被害人损伤形态特征准确区分新伤与陈旧伤,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造成冤错案件。
案例二
周某某故意伤害案
——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未论证分析,鉴定结论存在问题的,依法重新鉴定
【关键词】
故意伤害 鉴定意见 论证分析 实质审查 重新鉴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7月出生,农民。
被害人刘某甲,男,1969年4月出生,农民。
被害人刘某乙,女,1991年5月出生,无业,系刘某甲女儿。
2023年6月10日7时许,周某某和刘某甲在吉林省集安市某村刘某甲家门前,因过往矛盾发生争吵。之后周某某前往该村某商店前的道边与同村村民聊天,刘某甲驾驶车辆搭载其女儿刘某乙等人从此处路过,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刘某甲停车后,走到周某某身前争论。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刘某甲左颈、肩、膝及右胸多处刺伤,并将下车赶来的刘某乙左颈胸及左上臂刺伤。
2023年7月28日,经集安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审查后委托重新鉴定,同年10月11日,经通化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3年10月24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集安市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8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加强伤情鉴定意见审查,发现存在疑点。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查现场监控视频、伤情照片和刘某甲住院治疗情况发现,刘某甲受伤严重,其因受伤导致流血不止、意识模糊、四肢厥冷,就诊时收缩压为75/50mmHg,脉搏为110次/分,经医院抢救,给予吸氧、心电监护、升压、补充血容量及输血等对症支持治疗,先后两次输血2400毫升。但集安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载明,“刘某甲损伤致失血性休克,鉴定为轻伤二级;右胸壁穿透创,鉴定为轻伤二级;血气胸,鉴定为轻伤二级;左颈肩膝创口瘢痕长度累计7.6cm,鉴定为轻微伤”,鉴定认为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对鉴定意见进一步审查发现,关于失血性休克,鉴定意见论证部分仅载明,“刘某甲损伤致失血性休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4f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查5.12.4f规定,内容为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属轻伤二级。鉴定意见未进一步释明认定轻度休克的依据,亦未对伤情符合轻度休克进行具体论证。因此,鉴定意见得出轻伤二级的结论依据不充分,缺少必要的论证分析。
(二)听取专业意见,启动重新鉴定。为准确认定被害人伤情程度,集安市检察院商请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予以支持。经研究认为,集安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刘某甲的伤情鉴定意见不准确,鉴定意见中缺少论证分析,且鉴定意见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矛盾。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要求进一步查明被害人病历资料具体数据情况,对刘某甲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准确认定失血性休克分度情况。经通化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认为刘某甲休克分度已达中度以上,认定刘某甲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血气胸伴左肺萎陷30%以上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胸壁穿透创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体表刀刺伤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依法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将一处轻伤二级更正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更正为轻伤一级,并载明了认定损伤结论的依据,对伤情和损伤结论间的关联性进行综合论证分析,其结论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检察机关予以认可。据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凝聚多方合力,努力化解矛盾。本案系邻里矛盾不断升级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案发前,周某某曾与刘某甲妻子因琐事发生冲突,并在当日酒后闯入刘某甲家中,刘某甲予以阻拦并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周某某更是心怀不满。案发后,检察机关督促当地派出所对周某某的行政处罚进一步释法说理,同时主动沟通村委会协调化解两家矛盾,引导周某某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凝聚多方合力,推动双方化解矛盾。
【典型意义】
(一)注重对伤情鉴定意见鉴定依据和论证过程的实质审查。在办理伤害类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对鉴定资质、程序、检材、鉴定方法和过程进行审查,还要注重对伤情鉴定依据和论证过程的实质审查。对技术性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注重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进行精准分析研判。
(二)对存在问题的鉴定意见启动重新鉴定。检察机关认为鉴定意见依据不充分,论证分析不够全面、客观,鉴定结论确有问题的,通过依法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
案例三
孔某某故意杀人案
——通过对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还原零口供案件事实,认定主观故意
【关键词】
零口供命案 视听资料 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 检察技术人员出庭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2年3月出生,个体经营户。
被害人蒋某某,女,殁年29岁。
孔某某与蒋某某原为生意合作关系,后二人各自离婚并同居,期间二人曾因蒋某某喝酒、前任等话题多次发生争吵。2023年2月6日晚,二人与蒋某某的朋友在酒吧喝酒至7日零时左右,后二人入住酒店。孔某某因蒋某某喝酒期间与男性朋友行为亲密,与蒋某某在酒店房间内发生激烈争吵近两个小时。凌晨3时许,二人先后离开房间,前往酒店门前广场孔某某车辆停放处。凌晨3时2分,孔某某先上车,发动汽车并打开车灯后向前行驶,将位于车辆前方的蒋某某撞倒并发生碾压。期间,蒋某某连续发出三声尖叫,并呼喊孔某某名字。孔某某继续驾车行驶约四十米至道路转弯处掉头返回,下车将蒋某某抱上车辆后拨打120救助电话。蒋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蒋某某符合躯干部遭巨大暴力致心脏、肝脏破裂死亡。
2023年2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2023年2月22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2024年3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鉴于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孔某某家属自愿代为赔偿。2024年11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孔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处于酒店监控盲区,无目击证人,孔某某到案后始终辩称没有伤害或者杀害蒋某某的故意,驾车时未看到蒋某某,未听到蒋某某三声尖叫,未感受到汽车碾压异物的颠簸。检察机关通过四级联动履职,借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技术专家对技术性证据全面开展实质审查。
(一)委托跨学科技术专家联合审查,分析致伤方式。为查明蒋某某被撞击时的姿势、车辆前后轮碾压等细节,检察机关组织多次论证,法医、痕检技术等专家进行跨学科联合审查,结合蒋某某双小腿背侧与汽车保险杠等高等宽的伤痕、背部和内脏损伤的宽度和严重程度、汽车头部及底盘的擦划痕迹、轮胎的宽度、声像资料等,出具专家意见,认定蒋某某系站立位被汽车头部从背后撞击倒地,又被汽车右侧前后轮连续碾压。
(二)叠放分析视频,声、光、影同步还原犯罪过程。为准确认定涉案车辆启动、前行及蒋某某尖叫的时间节点等重要信息,经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逐帧分析监控视频,发现孔某某启动车辆至前行有7秒钟,蒋某某三声尖叫各持续1秒钟,并伴随碰撞声。经委托检察技术专家对2公里外的高空视频进行清晰化处理,并与拍摄到蒋某某尖叫、汽车尾灯的视频同步叠放,证实车辆大灯打开后,灯光右前侧出现条状黑影并保持数秒,汽车前行至第一声尖叫响起,黑影形态略发生变化,第二声和第三声尖叫时,黑影消失,综合判断该黑影即为蒋某某。根据上述黑影变化,结合尸检报告、车辆刮擦痕迹等,亦能证明蒋某某由直立位站在车前被撞倒地的事实。
(三)处理检验声纹,证明孔某某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承办检察官经委托检察技术专家运用声纹处理技术,对孔某某和蒋某某入住房间门口的监控摄录到的二人争吵声进行清晰化处理,发现案发前二人持续争吵约2小时,蒋某某离开前告知孔某某在楼下等待。这与孔某某称其醒后突然发现蒋某某不在房间遂下楼寻找的辩解不一致。还委托技术专家对蒋某某三声尖叫和呼喊“孔某某”的语音进行检验,发现尖叫的分贝值高于“孔某某”的呼喊声,证明孔某某关于在近处没有听到蒋某某尖叫、却在远处听到蒋某某呼喊其名字的辩解不符合常理。
(四)引导侦查实验,排除合理怀疑。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公安机关使用同款汽车进行视觉、灯光、雷达影像测试等多项实验。通过对案发现场模拟驾驶车辆检测,测得蒋某某事发前距离涉案车头约0.4米,属于车辆前部雷达报警和显示屏影像范围之内,证实孔某某驾车时可以看到蒋某某在其车前。通过碾压实验,证实孔某某撞击后可明显感受到车辆碾压的颠簸感。由此证明,孔某某称没有看到蒋某某在车前、没有听到蒋某某发出的三声尖叫、没有感受到车辆碾压过蒋某某身体颠簸感的辩解不符合客观实际。
(五)申请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助力指控犯罪。案件一审、二审阶段,检察机关申请法医、声像技术专家出庭作证,对案件涉及到的尸检报告、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做好法庭询问、质证、辩论等准备工作。庭审中,通过技术人员对鉴定、检验过程和相关专门性问题的解释说明及回应,助力法庭查明事实。
【典型意义】
(一)注重引导技术性证据收集,完善零口供案件证据体系。对于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收集、固定和补强案发前后及案发现场周围的客观性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注重全面充分发挥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优势,通过对客观证据的专业分析论证还原案件现场,准确认定主观故意,夯实精准指控犯罪和高质效办案的证据基础。
(二)推动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增强指控犯罪效果。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向法庭申请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就相关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注重通过对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充分运用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力量作出专业解释,增强证据可信性和说服力,有效助推庭审实质化。
案例四
刘某甲故意伤害案
——诱骗、胁迫他人长期服用药物致伤案件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运用
【关键词】
故意伤害 长期药物损害 因果关系 审判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3月出生,无业。
被害人刘某乙,女,2001年4月出生,无业。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间,刘某甲为了长期控制其女朋友刘某乙,在明知长期超剂量服用激素类药物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仍购买多瓶地塞米松,先以保健品的名义,诱骗刘某乙服用。在刘某乙因服用该药物身体出现状况后,又编造贩毒集团对刘某乙投毒需要解药、不服用该药物会危及刘某乙及其家人生命等谎言,胁迫刘某乙继续大剂量服用,还殴打刘某乙,阻止刘某乙到医院治疗,导致刘某乙身体出现严重损伤。2021年8月,刘某乙在江苏省中医院被诊断为“双侧药物性股骨头坏死”,并进行手术治疗。
经鉴定,刘某乙服用“地塞米松”与股骨头坏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完全作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刘某乙服用“地塞米松”致双侧股骨头坏死,经左髋关节置换术治疗,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刘某乙双下肢不等长,并伴有长期骨质疏松等症状。刘某乙因药物及身体的损伤导致精神重度焦虑、抑郁,曾多次试图自杀。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集美区检察院”)于2023年5月25日对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2024年11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刘某甲有期徒刑九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聚焦案件认定难点,强化技术性证据全面收集。案件办理过程中,刘某甲辩称对药物副作用可能造成的身体损伤缺乏认知、否认其具有主观伤害故意。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及时收集补充证据,并委托重新鉴定。一是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上网浏览记录等,查明刘某甲先搜索查询药效,再多次网络就诊谎称自身患病获得该药,后诱骗被害人长期、超剂量服用;在被害人身体出现不良反应提出质疑后,升级犯罪手段,殴打并威胁被害人继续服用;在被害人明确告知不良反应系“地塞米松”导致后,阻止被害人就医治疗。刘某甲预谋、准备、实行犯罪过程长达一年多时间,证实其明知且积极追求伤害后果发生。二是审查发现原伤情鉴定意见仅依照被害人陈述的服药量进行鉴定,依据不足。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完整购药记录、支付记录、就医诊断证明等,准确认定被害人服药剂量,委托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证实过量服药与双侧股骨头坏死的损害后果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三是全面调取被害人受损程度的诊断证明。调取被害人案发后被诊断为长期骨质疏松、长短腿、孕酮偏低、重度抑郁、重度焦虑等诊断证明,收集被害人出现精神异常、多次试图自杀等证据。
(二)加强药物损伤结果专门审查,跟进补充鉴定。针对本案多项医学诊断、鉴定意见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借助“外脑”加强证据审查能力,确保对损伤程度、因果关系鉴定等技术性证据审查认定准确。一是多次听取全国知名骨科专家意见。认为股骨头坏死结果不可逆,被害人另一侧髋关节未来需置换的可能性极高;激素过量不仅影响骨骼,对人体的内分泌、免疫力均有持续的严重影响,可能导致脑卒中等并发症,被害人已出现的向心性肥胖、抑郁状态等均与此有关。二是及时跟进补充鉴定。通过审查刘某乙日常生活视频及与刘某乙会面了解身体情况,承办检察官发现其跛行情况愈发严重,故及时予以补充鉴定,证实被害人双腿长短差加剧,实际导致被害人行走障碍。
(三)纠正一审量刑明显不当,依法提出抗诉。针对一审判决中未准确认定刘某甲的作案动机及犯罪手段,未全面评价造成的伤害后果,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强化审判监督。通过补侦证实药物致被害人身体、精神等损害后果切实存在且不断加剧,并就刘某甲实施的恐吓、胁迫、殴打、控制行为,充分论证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检察机关抗诉理由被二审判决全面采纳。
【典型意义】
(一)长期慢性药物致伤应注重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加强对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该案件被告人利用与被害人的亲密关系诱骗、胁迫其超剂量服用激素类药物致被害人重伤,重伤结果系由药物副作用长期累积形成,成伤机制较为复杂,危害后果具有长期性、多样性、多层次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伤害类案件中,发现对技术性证据中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有疑问的,可以委托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需要对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的,可以交由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案件量刑明显不当的应及时开展审判监督,可通过补充相关证据提升抗诉精准力度。实践中,利用药物致被害人身体损伤的故意伤害案件,准确量刑是办案重难点之一。对于案件量刑明显不当,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及时补充收集相关就医、就诊记录及伤害后果等证据,强化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通过审判监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与预防功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五
伍某某故意伤害案
——技术性证据实质化审查明确成伤机制,准确划分责任,依法纠正案件
【关键词】
故意伤害 多人致伤 多份鉴定 成伤机制 责任界定
【基本案情】
申诉人喻某某,男,1968年11月出生,个体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