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销售毒饮品,赔钱又判刑


[日期:2024-09-30 16: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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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生活中仍有不法商家为了非法逐利,违背诚信经营原则,生产、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商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我们来围观一个真实案例:周某某是某公司法人代表,其明知某国进口商生产出口的咖啡饮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仍然从该进口商处进口30000余盒咖啡饮品对外销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周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判令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200余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会面临牢狱之灾。因此,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广大消费者要提高产品安全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产品,防止身体健康受到侵害。同时,也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如发现上当受骗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将通过持续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进一步聚焦民生关切,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供稿: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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