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检真实案例系列】孩子不听管教,家长一气之下从八楼向下扔东西……


[日期:2022-09-02 14: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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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空抛物 引导侦查 认罪认罚 精准量刑

 

【要旨】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繁荣,高楼大厦日益增多,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行人、楼下住户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的罪名,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2021年8月,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管教孩子引发的高空抛物案,在办理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最终得到法院判决认可。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玉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8楼家中,因其正在上小学(暑假期间)的八岁孩子玩玩具不学习,且不听其管教,先后从南窗处故意抛扔了一塑料箱儿童玩具、一辆平衡车、一辆儿童滑板车,物品掉落至楼下的人行路、绿化带等处。一楼住户在其小院中发现有人从高空向下抛掷物品,遂报警,案发。

同年8月11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以玉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提请逮捕,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综合考虑案情、各种犯罪情节,于8月16日作出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年9月17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8日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10月14日法院依法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是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隐患。高空抛物没砸到人是侥幸,但是砸到人就会酿成惨剧,一个幸福的家庭可能会因此破碎。检察官在此提醒,要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拒绝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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