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日期:2025-06-05 11: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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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

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今天是六五环境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坚持落实以可诉性引领精准性规范性工作要求,以高质效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更多贡献。

 

据统计,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指引下,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7.4万件(行政公益诉讼6.1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3万件),提起公益诉讼6700余件,约占全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7%,有力推动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

 

本批发布的案例均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贵州省仁怀市检察院诉仁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6件行政公益诉讼,4件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水污染、固废危废污染、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农用地、矿产、湿地生态、自然保护区、海洋资源保护等。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强化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突出“诉”的刚性监督作用,以可诉性引领精准性规范性。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但近年来跨区域非法倾倒固废危废问题较频发,严重威胁长三角生态环境安全。浙江嘉兴检察机关针对长三角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依托办案协作机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全链条、全方位追究危废产生者、转移者、处置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形成区域协同发展保护合力。同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突出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推动生态环境长效治理。陕西省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针对旅行社非法组织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准确适用诉前禁止令保全措施,委托专家评估非法穿越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整治非法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聚焦生态保护重点工作,持续加大办案力度,以服务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检察能力为重点,更加有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目  录

 

1.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诉仁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2.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诉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九原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诉分宜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5.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6.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诉淮南市林业局、淮南市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7.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某薄膜公司、杨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8.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建工集团等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9.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陕西某旅行社公司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建材有限公司、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挖掘海洋沙洲、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诉仁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水污染 煤矸石治理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位于赤水河流域的某煤矿经矿山治理验收合格依法关停。后该煤矿被纳入无主煤矿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综合整治项目。该煤矿及附近的10万方煤矸石,因未安装防渗漏硬化设施设备,长期被雨水和浅层地下水冲刷,形成煤矸水流入丰岩河,造成赤水河支流丰岩河的铁、锰含量超标,破坏流域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仁怀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丰岩河被污染,经初核后依法立案。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委托鉴定、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某煤矿因未安装防渗漏硬化设施设备,堆放的煤矸石被雨水和浅层地下水冲刷,造成赤水河支流丰岩河水体含铁量超地表水Ⅲ类水体标准5.2倍以上(部分点位超37.8倍)、含锰量超地表水Ⅲ类水体标准2.7倍以上(部分点位超47.6倍),严重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对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经磋商,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对赤水河水体污染事实予以确认,同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仁怀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仅制定整改方案,未落实实质性整改措施,依法于9月向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煤矿治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煤矸水污染问题。仁怀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某煤矿涵洞煤矸水采取修筑二级拦河坝后投药处置的应急处理措施,但未解决煤矿涵洞煤矸水污染问题,经检测丰岩河水体铁、锰等重金属含量仍超标。

 

【诉讼过程】

 

2023年12月,仁怀市检察院按照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向湄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湄潭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某煤矿涵洞煤矸水污染问题。

 

2024年3月,湄潭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认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相关规定,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作为无主煤矿矿山生态环保问题整治牵头单位,对某煤矿煤矸石污水治理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仁怀市自然资源局虽然协调采取了应急处理措施,申请某煤矿涵洞煤矸水治理工程立项,但某煤矿涵洞煤矸水对丰岩河污染问题依然存在,至本案诉讼中才完成立项审批工作,作为牵头单位工作推进迟缓,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持续受到侵害,应认定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同月31日,湄潭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仁怀市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对某煤矿煤矸石污染治理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判决生效后,仁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将某煤矿煤矸水拦截引入附近污水处理厂进行临时处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应急管网和收集工程项目方案》,投入建设应急管网和收集设施设备。经检测,某煤矿污水处理后锰、铁含量已达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典型意义】

 

针对长江流域赤水河支流无主煤矿煤矸石治理不到位,煤矸水未经处理排入赤水河支流导致水体污染,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经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未果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无主煤矿煤矸水污染系统治理,促进长江支流生态保护。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建筑垃圾 土壤污染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基本案情】

 

福建省三明市某建筑公司在承包安溪县某钢铁公司产能置换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将烧结老系统拆除项目中产生的约1.3万吨含重金属建筑垃圾交由无资质的李某处置。李某违规将其倾倒于安溪县湖头镇县道X332线沿途三个地块的园地,占地面积共约17.2亩,造成生态破坏和土壤污染等危害后果。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8月,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向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溪县检察院)移送其辖区内三个地块被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问题线索。安溪县检察院通过现场勘查、询问驻村干部等方式开展初步调查,于同月29日决定对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安溪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等规定,明确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

 

2024年4月1日,安溪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城管执法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职、合力整治,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清理案涉地块上堆放的建筑垃圾,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2024年6月1日,县城管执法局书面回复称,已对施工单位三明市某建筑公司、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立案调查并开展执法活动,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清运、平整、补植复绿等措施进行整改。

 

收到回复后,安溪县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跟进调查,发现县城管执法局仅责令相关责任人在案涉地块建筑垃圾上覆土和补植复绿,未组织清运案涉建筑垃圾,社会公益持续受损。2024年6月14日,安溪县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相关地块土壤环境进行鉴定。2024年8月3日,安溪县检察院收到鉴定意见,案涉地块锌、铁、锰等元素超出基线水平,且与倾倒建筑垃圾存在明显因果关系。

 

【诉讼过程】

 

因案情复杂,安溪县检察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2024年9月19日,安溪县检察院依法对县城管执法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立即履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职责,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对案涉的违法建筑垃圾进行清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案件审理期间,县城管执法局积极组织整改,责令三明市某建筑公司、安溪县某钢铁公司、李某在2024年10月15日前将案涉地块约1.3万吨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至指定场所,并对三明市某建筑公司违法将建筑垃圾交由李某处置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同时,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对李某在公路主干道两侧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8000元。清运完成后,安溪县某钢铁公司委托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确认案涉地块已排除土壤环境污染。随后,安溪县某钢铁公司委托设计院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生态环境破坏区域采取整治措施,恢复植被。修复完成后,设计院出具了验收报告。安溪县检察院会同县城管执法局、湖头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调查,安溪县人民法院邀请生态技术调查官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均认可相关地块生态环境、土壤环境得到妥善修复。2025年2月13日,安溪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针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造成土壤污染的问题,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后明确履职主体。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全面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法律监督刚性,以诉的确认实现司法价值引领。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诉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九原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人居环境整治 职权变更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9日,政府启动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三道沙河村的征地补偿工作,涉及三道沙河村126户拆迁,建筑物占地132.76亩,拆迁后原址露天堆放大量砖头、石块、沙土等建筑垃圾,粉尘污染严重,部分区域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同堆放,生态环境及人居环境差。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线索系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九原区检察院)从“府检联动”机制项下12345工单发现,经实地走访,三道沙河村内堆放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影响生态环境及乡村人居环境。通过现场勘察、询问证人、调取相关单位工作资料等方式查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白音席勒办事处)对案涉垃圾处置负有统一监管的职责。2024年3月25日,九原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4年5月28日,九原区检察院向白音席勒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案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履行监管职责。8月8日,白音席勒办事处书面回复,其已督促清运案涉生活垃圾,根据即将发布的权责清单,建筑垃圾的监管应由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承接。九原区检察院回访发现白音席勒办事处仅清理了生活垃圾。另查明,包头市九原区政府将于8月23日发布权责清单,将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权变更赋予区综合执法局。九原区检察院认为白音席勒办事处在其具有监管职责期间不对建筑垃圾进行督促清理,已构成怠于履职。9月29日,九原区检察院将白音席勒办事处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白音席勒办事处未对案涉垃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2024年9月30日,九原区检察院对区综合执法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10月17日,九原区检察院向区综合执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建筑垃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区综合执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认为三道沙河村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该处建筑垃圾产生时监管职责不属于区综合执法局,故不应由其处置案涉垃圾。九原区检察院认为该局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拒绝履行监管职责,已构成怠于履职。2025年1月9日,九原区检察院将区综合执法局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九原区法院),请求判令区综合执法局对案涉建筑垃圾履行监管职责。

 

【诉讼过程】

 

2024年11月19日,九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九原区检察院诉白音席勒办事处行政公益诉讼案。法院认为,被告自收到检察建议至整改期限届满,始终是案涉建筑垃圾的监管部门,其未依法履职致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11月25日,九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白音席勒办事处对案涉建筑垃圾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

 

九原区法院在审理九原区检察院诉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期间,区综合执法局清理三道沙河村内建筑垃圾77253立方米,并筹建总容量为10万立方米的垃圾堆填场所。2025年3月18日,九原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参与整改评估,确认整改完毕。3月28日,九原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事关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事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整改期届满后监管职责发生变更,原监管部门和现监管部门都拒绝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对原监管部门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对现监管部门立案、制发检察建议、诉请依法履职。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诉分宜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机动车维修 环境污染风险预防 行业监管

 

【基本案情】

 

江西省分宜县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有100余家。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未依法向主管部门备案,未配备相关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废机油等危险废物贮存、处置不规范,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分宜县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于同月2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分宜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查、调取行政机关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有102家,随机抽查的25家企业中仅有4家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大部分企业未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废机油露天堆放、倾倒或去向不明,环境污染风险问题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分宜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且对机动车维修行业贮存、处置废机油等环境防治具有行业管理职责。2023年3月23日,分宜县检察院依法向分宜县交通运输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督促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依照规定备案经营,协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处置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废弃物。2023年5月22日,分宜县交通运输局向分宜县检察院书面回复称已制定机动车维修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发整治通告,并与相关部门就环境保护、登记备案、作业工序管理以及废机油贮存处置情况建立联动机制,联合开展现场执法督促整改。

 

因案涉企业数量多,整改时间长,分宜县检察院在跟进调查后,又于2024年5月开展“回头看”,发现检察建议书指出的21家机动车维修企业仍未依法备案,且县交通运输局对于未依法备案的企业亦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随机抽查的10家企业中有4家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废机油贮存场所,7家未建立废机油处置台账,环境污染隐患仍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

 

【诉讼过程】

 

2024年7月10日,分宜县检察院以分宜县交通运输局为被告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督促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厂依法进行备案,依法贮存、处置废机油。

 

2024年8月28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围绕被告分宜县交通运输局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具有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贮存、处置废机油的管理职责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意见。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县交通运输局对县域范围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备案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被告对本县范围内汽修企业依法贮存废机油具有管理职责。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依法备案、未依法贮存及处置废机油,被告并未依法全面履职,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2024年12月13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督促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厂依法进行备案,依法贮存、处置废机油。

 

判决生效后,分宜县交通运输局积极整改,共督促47家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备案,设置专门的废机油收集、贮存场所及危废识别标志,并建立了废机油处置台账,对24家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家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备案条件的主动申请关停、注销。

 

【典型意义】

 

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未规范收集处置,具有环境污染风险隐患。检察机关针对行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全面履职,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助推汽修行业规范经营,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农用地修复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重庆某建设公司等24家企业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涪陵区13个乡镇设立自拌混凝土搅拌站24个,非法占用农用地40余亩从事混凝土搅拌站经营活动,其中违法占用耕地30.38亩,部分耕地表层被硬化或者严重压实,耕地生产条件受到破坏。行政机关就混凝土搅拌站运营中存在的破坏农用地等问题,虽多次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但上述问题长达十余年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涪陵区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巡查中发现上述问题线索,分别对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资局)、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进行立案。2022年7月至9月,涪陵区检察院分别向区规资局、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两家单位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规资局聘请测绘公司对案涉土地开展专业测绘,依法组织拆除非法占用耕地的搅拌站及复耕,并书面回复称已对非法占用耕地的搅拌站进行了查处,拆除建(构)筑物21514.04平方米。区林业局依法对2个非法占用林地的搅拌站进行查处,同时对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在涪陵区焦石镇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搅拌站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后以该公司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为由撤销立案。

 

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涪陵区检察院对前述案件开展跟进调查时发现,位于涪陵区南沱镇的重庆某建设公司仍非法占用耕地从事混凝土搅拌站生产活动。位于涪陵区焦石镇的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未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区林业局也未督促其恢复,仍非法占用林地从事混凝土搅拌站生产活动。

 

【诉讼过程】

 

2023年9月5日、10月30日,涪陵区检察院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涪陵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规资局对重庆某建设公司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区林业局对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诉讼过程中,区规资局依法拆除重庆某建设公司非法修建的混凝土搅拌站。9月25日,涪陵区检察院经现场勘查等方式确认案涉地块仍存在未修建防水土流失设施、土壤培育复耕能力不足、局部区域砾石含量高等问题,未达到复耕条件。10月,涪陵区法院对涪陵区检察院诉区规资局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出案涉耕地未达到复耕条件,被告经质证后全面认可检察机关意见,表示会继续修复并重新申请复耕验收。2023年11月,涪陵区法院组织涪陵区检察院、区规资局等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涪陵区法院认为区规资局已积极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案涉耕地符合土地复耕验收质量标准,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全面保护。11月29日,涪陵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2023年11月28日,涪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涪陵区检察院诉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庭审后,区林业局督促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对案涉林地进行了修复,并取得验收报告。2023年12月29日,涪陵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2024年2月,涪陵区法院、涪陵区检察院主动向涪陵区委报告,推动涪陵区政府出台《关于强化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共督促拆除自拌混凝土搅拌站71个,全区自拌混凝土搅拌站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得到彻底整治。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自拌混凝土搅拌站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持续时间长、处理难度大,严重破坏耕地资源。检察机关紧盯被破坏农用地的修复治理,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职能,经检察建议后仍未有效整改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推动开展专项整治,实现农用地的保护和长效治理。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诉淮南市林业局、淮南市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泥河湿地保护 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泥河湿地)总面积4万余亩,2017年被列为第一批安徽省省级重要湿地。泥河湿地内长期存在光伏项目违规建设,周边居民违法养殖,生活垃圾随意堆积,湿地水域污染严重等问题,致湿地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泥河湿地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于2022年、2023年被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多次巡视通报,仍未整改到位。2024年2月,淮南市潘集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将该问题线索移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潘集区检察院)。因涉及市属行政机关职责,该院经报请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南市检察院)研判并指定管辖后,于同年3月分别对淮南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淮南市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立案。

 

通过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卫星影像比对、委托专业机构测绘检验等方式查明,泥河湿地内存在违规建设的光伏项目4个,侵占湿地面积近3400亩;周边148户居民违规围网养殖,侵占湿地面积7200余亩;此外还存在侵占湿地违章搭建房屋、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积等问题,致湿地水域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检测严重超标,水质发黑发臭,湿地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2024年4月,潘集区检察院召集市林业局、区城管局、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等召开圆桌会议,确认市林业局、区城管局负有监管职责。经持续调查及磋商后,潘集区检察院于同月分别向市林业局、区城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两家行政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破坏湿地生态环境行为。同年5月,市林业局回复称,已出台《淮南市关于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的工作方案》,将联合相关行政机关会商研究整改措施,积极推进围网及光伏拆除工作。同年6月,区城管局回复称,已与属地政府配合清理转运堆放的垃圾,拆除河道周边违章搭建及围栏围网。

 

2024年7月,潘集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场勘查,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现场勘察显示,泥河湿地内光伏板、养殖围网、违建房屋等未完全拆除。后经听证评议认为,市林业局、区城管局未履职到位,生态环境受损水域仍未恢复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

 

【诉讼过程】

 

潘集区检察院经报请淮南市检察院商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24年7月26日、8月8日以区城管局、市林业局为被告,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潘集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市林业局积极整改,强化督查指导,督促潘集区林业主管部门清单化闭环式推进整改落实。区城管局对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内的非法围网养殖、随意堆放垃圾、违章建设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多次清理垃圾,全力拆除河道周边违章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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