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检真实案例系列】乔装改扮扒手机,拒不认罪被重判


[日期:2024-08-27 09: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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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摩托车储物箱内的手机是路上两个哑巴卖给我的,不是我偷的”

 

“监控里的人不是我,我半年多没来过城阳了

 

“这件灰色外套是我几天前在城阳捡的,我从来没穿过”

 

“我现在说的跟之前说的不一样,因为之前我说谎了”


……

 

法庭上,陈某巧舌如簧,为自己找各种说辞,言语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近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盗窃案在青岛市第四看守所开庭,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在城阳某路口扒窃路人手机、在即墨某大集上扒窃赶集人手机两笔犯罪事实,陈某拒不认罪。

 

承办检察官介绍,陈某有四次故意犯罪前科,其中三次是盗窃犯罪,且系累犯,此次犯罪又是扒窃,陈某反侦查意识很强,实施犯罪时始终戴着口罩,在来城阳的路上及逃窜的路上两次更换不同颜色外套,但所驾驶的摩托车、戴的头盔、穿的鞋子未更换,身高体型未变,多次将摩托车停在人群较密集的路边市场寻找目标,扒窃时所穿的灰色外套及一部被盗手机在其摩托车储物箱内被查获。

 

在法庭上,检察官出示了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陈某从即墨某小区自行车停车场骑摩托车至城阳某路口的照片14组、陈某在城阳某路口扒窃路人手机及被害人骑电动车追赶陈某的监控录像2段、陈某骑摩托车逃窜回即墨所居住小区的照片17组、陈某家属对监控照片的辨认、查获物品清单等证据。在完整的证据体系面前,陈某仍心存侥幸心理,拒不认罪。

 

“如果陈某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会建议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但陈某自始至终拒不认罪,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就不再考虑从宽情节。”承办检察官说。陈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
 

市场、集市是扒窃犯罪的高发区,广大群众在购物时务必保管好贵重物品,一旦发现被盗立即报警,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侦查取证、追回被盗物品。

 

供稿:第一检察部 陈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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