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检真实案例系列】醉酒驾车逃避检查,从重处罚!


[日期:2024-05-30 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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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4年2月23日16时许,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高速收费站入口处意图进入高速公路而被交警查获。被查获后华某某一直不配合酒精呼气,交警经过36分钟的耐心劝说后才完成测试,结果为163mg/100ml。随后交警带其至医院抽血检查,华某某继续抗拒检查,拒不配合护士进行血样提取,最终其被交警强制完成血样提取。经检验,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7.9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2024年5月27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28日华某某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人民币。

本案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150毫克/100毫升,本可以被不起诉,但因其拒不配合吹气、抽血检查,构成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情形,最终被起诉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检察官提醒

2023年12月28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不作犯罪处理。但是该规定要求醉驾不能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后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证驾驶、超员超速超载驾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十四种情形,具有以上十四种情形的从重处罚。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遇到公安机关检查要积极配合,如果逃避、阻碍检查,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供稿:第一检察部  徐萍萍、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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