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竭力解决烦“薪”事 倾心当好护“薪”人


[日期:2024-05-14 10: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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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终于拿到工资了,感谢检察官的帮助!”日前,拿到劳动报酬的王某拉着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手,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关乎千万家庭冷暖,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今年以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统筹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重点,妥善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有效纾解劳动者烦“薪”忧“酬”,增强了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11月11日入职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至2021年12月10日。王某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大量加班情况,要求公司支付基本工资及半个月延时加班、十余天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一万余元,公司拒绝后,王某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仍对结果不服,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履职过程

 

 



通过调取卷宗、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等调查核实措施,城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仅凭部分通话记录及相关收费记录无法证明其具体完整的加班时长及加班天数,面临举证难题。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承办检察官多次主动与用人单位细致沟通,敦促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法言方言齐用力,法结心结同解开,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和解法院调解联动机制,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确认检察和解协议效力,推动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地落实。某建设工程公司向王某即时一次性支付人民币捌仟壹佰元整,手机到账声音刚落,王某心里的大石头也终于落了地。

 

禾稼春生,人必加功。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法治工作的永恒课题,下一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将深化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件,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让广大劳动者既安“薪”又安心。


检察官提醒

 

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同时,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加班具体时长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盖章的考勤表;加班通知,如微信、QQ、电子邮件通知等;双休日、节假日出差的机票、车票、发票等;有支付加班费记录的工资条等。

供稿:第四检察部  王紫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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