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学好民法典,“典”亮美好生活


[日期:2023-05-25 15: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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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保障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典,它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包罗万象。

今年5月,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这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
 
案例一 未成年人篇


 
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15岁的戴某某陆续三次到李某所开的纹身店进行大面积纹身,共花费1135元。戴某某父母发现其纹身后,为避免对戴某某办理入学造成影响,于2019年7月3日到长沙某美容医院为戴某某进行纹身清洗,共花费18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退还戴某某纹身费用1135元,并判决李某赔偿戴某某的纹身清洗费用12600元。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对于涉及未成年的纹身活动应依法加以限制。
 
案例二 赡养篇


 
庞阿姨今年78岁,育有六名子女,除一子女已故外,其他均已成家。庞阿姨以拾荒及领取低保金为生,现年老体弱,五名子女均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后庞阿姨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考虑到部分子女还需赡养前夫等现实情况,遂判决庞阿姨的两名子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案例三 高空抛物篇


 
庾婆婆在小区花园内散步时,被黄某某家小孩从房屋阳台35楼处抛下的矿泉水瓶惊吓后摔倒。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婆婆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庾婆婆以黄某某除已支付1万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判处被告赔偿9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检察官提醒
《民法典》实施以来,纸面上的法律走进日常生活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认真学习和遵守民法典的规定成为了“必修课”。要学好用好《民法典》,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好公民。
(案例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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