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检真实案例系列】危险!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致人死亡


[日期:2022-09-07 16: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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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得好,“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大家都知道饮酒会令人意识不清,对于道路安全的判断也不准确,酒后驾车更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很多人都知道饮酒后不能驾驶汽车或者摩托车,其实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也非常危险,下面,城检君就用一个真实的案例带你了解它的残酷。

2022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刘大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载被害人李二)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左转弯时,与起步由北向南行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赵三)相撞,随后该货车将倒地的李二碾压,致车损,刘大伤,李二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刘大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天,刘大、李二和他们的工友在工地干活,工地老板在微信群通知大家当天去做核酸检测,正好下午没活,他们便决定午饭后去。中午回到宿舍后,刘大和李二各自坐在床上吃饭,每人还倒了一杯酒在喝,12点50分左右,刘大骑电动自行车载着李二准备去做核酸检测。12时59分左右,赵三驾驶货车在路口等红灯,刘大驾驶电动自行车刚拐到大货车前侧时,大货车起步,两车相撞,赵三停车查看,发现刘大和李二躺在车底下,刘大正从大货车油箱下面往外爬,李二当场死亡。过了几分钟交警和救护车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

经检测,犯罪嫌疑人刘大吹气检测35mg/100ml,血液检测乙醇含量34.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非机动车行为。经驾驶人员信息查询,未查到刘大持有驾驶证,系无证驾驶,并且发生事故时,刘大、李二均未戴头盔。

 

刘大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左转弯,赵三驾驶重型货车起步时观察不周。刘大的违法行为相比赵三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大,过错严重。确定刘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大已被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饮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也会造成严重后果,请广大市民朋友切勿拿生命开玩笑,驾驶电动车时佩戴好头盔,持证安全驾驶才是硬道理。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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