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监督的案件进行监督,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再审,并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经审理最终确定的工程款比原判决认定的减少660余万元,确保了青岛市农商银行上马支行债权的实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
2018年1月12日,孙某某起诉至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某工程公司支付孙某某工程款11062958元及利息。2、孙某某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某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工程款1106万元,并承担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二、原告孙某某在被告某工程公司欠付的工程款1106万元范围内就涉案工程的拍卖或者折价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依职权立案。经调查核实,发现孙某某借用有资质某公司名义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孙某某属于实际施工人。后在该案件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隐瞒了某工程公司已经支付实际施工人孙某某部分工程款的事实,导致法院判决实际施工人孙某某就涉案建设工程拍卖或者折价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误,侵害青岛市农商银行上马支行的合法权益。经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决定向城阳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再审,经审理,经审理最终确定的工程款比原判决认定的减少6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