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活动之——检察长到区环保局走访调研


[日期:2018-04-16 1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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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和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城阳检察院就此项战略任务进行了深入研究部署,与环保等职能部门建立了常态化配合协作机制,聚共识、凝合力,强作为,为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新时代城阳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4月13日,城阳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盛瑞策到区环保局走访调研,与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车言光进行了座谈交流。
       双方总结了近年来区检察院与区环保局在合力打击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经验与成效,并就近几年环保领域违法犯罪特点进行了分析,对如何解决刑事司法办案实践中特定情形取证固证困难、顺畅实现刑事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纳入全区网格化治理解决执法人力不足、行政执法监督和公益诉讼方面的配合协作新思路新举措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初步达成了一致共识,携手为建设生态宜居、品质活力的阳光城阳贡献智慧与力量。
  小讲堂
       其实数千年来,我国古人一直非常看重环境的保护。
       古代不少典籍记载了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比如春天不能用雌鸟或兽祭祀,不能杀怀孕的母兽以及幼虫、幼兽;夏天不能乱打渔;秋天只有鸟兽长大后才能捕杀等。在战国时期的秦国,还出现了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田律》。后来的各代封建帝王,逐渐完善了这些制度,对当时的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生活垃圾乱倒很严重
       早在商代,我国的城市已具相当规模,人们的消费活动产生了大量垃圾,对此商王朝进行了严格的管理。据《韩非子•内储说》记载,“殷之法,刑弃灰于道者。”“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灰即为垃圾,城市居民如将垃圾倾倒在街道上,就会受到断手的处罚!这种严酷的刑罚对于后世也有很大影响。在商鞅制定的秦律中也规定:“弃灰于道者被刑。”《盐铁论•刑法篇》中也提到,“商君刑弃灰于道。”


      唐代城市已具极大规模,长安城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居住人口已达百万之众,每日产生的垃圾数量极为可观。唐代对于倾倒垃圾的管理十分严格,《唐律疏议》载:“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疏议曰:具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合并禁约,不禁者与犯人同坐。”唐代对于随便倾倒垃圾者,处以刑罚,有关管理部门如果没有履行职责,将同样获罪,并受处罚。
最早的城市环卫工人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的环境管理工作亦为人们所重视。在商周出土的青铜器上,已有人打扫城市卫生的图案。《周礼》对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也有记载。《周礼•秋官》记载,“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条狼氏的职责就是清除城中街道上的垃圾,保持城市环境的清洁,这也是最早的专门清除垃圾的机构。


      宋代是中国城市发展的繁华期,当时的开封、杭州都有上百万人口,每一日从汴梁城郊赶进城内屠宰的生猪,即有万头之多。这么庞大的城市规模与城市人口,每天产生大量的垃圾。宋人又是如何处理的呢?宋朝设置了一个专门的机构“街道司”来管理城市的环境卫生。街道司可以招募500个环卫工人,每名环卫工人给予月薪“钱二千,青衫子一领”,其职责包括整修道路、疏导积水、洒扫街道、整顿市容等。城市居民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粪溺,也有专人收集、运走。每年春天,则有“官府差雇淘渠人沿门通渠,道路污泥,差雇船只搬载乡落空闲处”。
世界最早的“环保局”
       古代中国的环保工作由专职的“虞衡”部门负责。“虞”是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监督机构,“衡”是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执行机构。配合虞衡职司的还有一定的惩罚法令。如《周礼•地官》中规定庶民不植树的,死后不许用椁。又规定:“凡窃木者,有刑罚”。



      鲁宣公于夏天去撒网捕鱼,大夫里革把他的鱼网割断了,并对宣公讲了一套保护生物资源的道理,说冬季里可以捕鱼和禽,若是到了春季鸟兽鱼类怀孕,就要禁止捕捉。可是你却在鱼儿怀孕时捕鱼,不让鱼儿繁殖,真是贪得无厌。宣王听了没有生气,说:我犯了错误,纠正我是好事,让我知道守法的道理。部下把这张鱼网保存起来,以纪念不忘里革的谏言。
       汉唐时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已发展到较高水平,统治阶级十分重视国土合理开发利用与环境整治问题。尤其是在唐代,山林川泽、苑囿、打猎、城市绿化、污水排放、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等都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围。
世界最早的自然保护区
       汉唐时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已发展到较高水平,统治阶级十分重视国土合理开发利用与环境整治问题。尤其是在唐代,山林川泽、苑囿、打猎、城市绿化、污水排放、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等都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围。


      《唐律》详细、具体地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措施及对违反者的处罚标准。据《旧唐书》记载,当时的政府还把京兆、河南两都四郊三百里划为禁伐区或禁猎区,通过设置“自然保护区”的方式来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这对保护祖国的秀丽山川起了很大的作用。
      总之,中国古代的人们这种“天人合一”的辩证的思维、“不夺农时,不蔑民功”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贤哲对“天人关系”、“人地关系”不仅有深刻的认识,并且以极具科学精神的实践活动,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遗产。在今天,我们也要继承先人遗志,为保卫绿水青山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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