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施检察之力,守护我们的“生命之源”


[日期:2024-04-03 1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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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泽被万物。千百年来,人们逐水而居、因水而美、向水而兴。水是我们的“生命之源”,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更是直接关系百姓生活的民生大计。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城阳检察院持续以水资源、水生态保护作为公益诉讼履职的重要着力点。2024年城阳检察院有针对性的开展“违法取用地下水资源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中敏锐发现部分工艺品加工点有非法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情况的线索,后于2024年1月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调查取证阶段对辖区2023年度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查查明,辖区多家工艺品加工等生产经营企业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上述涉案场所租赁人在未办理地下水取水许可的情况下,出租场地供他人用于生产经营,导致地下水资源长期受损,侵害公共利益。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开展专项整治,涉案四处场所分别被作出关闭、罚款、督促规范手续等处理,同时对违法用水进行全面梳理整治,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和执法巡查力度全力守护辖区水事秩序。

 

为实现长效长治,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同步将非法取用地下水线索排查列为辖区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机制的基础议题,以保证非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取用地下水线索的及时发现和移送。常态化协作配合机制, 凝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行政司法合力,为区域水资源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检察官寄语:

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改善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刻不容缓,不要让一时发展透支子孙后代幸福。请依法取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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