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星等3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案入选。这次发布的案例反映了检察机关以问题为导向,立足解决规范取证、法律适用、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法能动履职,体现了在美丽山东建设中的检察智慧和检察担当。
刘某星等3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非法采砂 提前介入 协同履职
【基本案情】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侦查终结后,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1年7月23日向城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城阳区检察院强化内外协同履职,深挖案件背后职能部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青岛城阳区监委根据移送线索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起,公职人员姜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此外,城阳区检察院还先后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12份,并与青岛市城阳区河长制办公室会签《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线索同步移送、协作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通过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多维度方式,督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协同履职,共同解决河道采砂监管难题,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
2021年12月28日,城阳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12罪名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29日,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以刘某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等12个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等附加刑。一审宣判后,刘某星等人以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在组织中发挥作用较小等为由提出上诉。同年9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河砂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盗采销售河砂谋取暴利,一直是犯罪分子的“生财之道”,也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偷采、滥采河砂,不仅严重污染水环境、破坏渔业资源,还严重威胁到航道与防洪安全,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从严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往往时间久远、隐蔽性强、查证难度大,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多角度收集客观性证据,及时固定外围人员言辞证据,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加强监检协作,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保护伞”“关系网”线索,携手打击盗采河砂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 确保“扫黑”与“打伞”同步推进;注重以个案治理推动类案监督,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出台制度规范,共促河砂治理常态化、制度化,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