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3-08-17 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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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星等3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案入选。这次发布的案例反映了检察机关以问题为导向,立足解决规范取证、法律适用、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法能动履职,体现了在美丽山东建设中的检察智慧和检察担当。

刘某星等3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非法采砂 提前介入 协同履职

【基本案情】

2002年8月,刘某星成立青岛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供应公司”),自2004年开始纠集、勾结部分亲属、前科人员和一批社会闲散人员,以物资供应公司为依托,通过强抢工程、非法采挖砂石,有组织地攫取经济利益。2006年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河套街道孟家社区开办采石场,非法盗采玄武岩等矿产资源,攫取巨额经济利益;2011年起在大沽河流域山角段开办采砂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行为8起,通过非法采矿共计销售矿产品价值9000余万元,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运转提供了主要经济保障。经鉴定,刘某星直接控制的六个矿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高达4.5亿元,对大沽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该组织存续期间,先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50多起,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不仅对当地自然资源进行非法垄断,还将触角延伸到基层政权,2011年刘某星通过贿选当选东河套社区居委会主任后,把持基层政权,恣意实施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基层政治生态,侵蚀党的执政根基,给当地政治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1月23日,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刘某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该组织从2004年成立,涉及违法犯罪事实50多起,时间长、跨度大、法律关系复杂。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青岛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阳区检察院)同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审查大沽河流域山角段非法采矿罪中,鉴于该犯罪事实距离案发已近十年,现场已被破坏,部分证据缺失,难以对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进行有效确认,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通过调阅近十年大沽河山角段河道的卫星云图、访问青岛市相关行政机关网站群众互动平台等方式,全面了解大沽河流域非法采砂和环境损害情况,并联合公安机关对大沽河流域山角段两岸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委托专门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最终鉴定刘某星直接控制的六个矿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高达4.5亿元。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了销售河砂的收款凭证、账本等客观证据,以及砂场工作人员及购买河砂人员的证言,进一步确定销赃数额,夯实证据基础。

本案侦查终结后,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1年7月23日向城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城阳区检察院强化内外协同履职,深挖案件背后职能部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青岛城阳区监委根据移送线索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起,公职人员姜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此外,城阳区检察院还先后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12份,并与青岛市城阳区河长制办公室会签《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线索同步移送、协作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通过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多维度方式,督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协同履职,共同解决河道采砂监管难题,扎实做好矿产资源检察保护工作。

 

2021年12月28日,城阳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12罪名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29日,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以刘某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等12个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等附加刑。一审宣判后,刘某星等人以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在组织中发挥作用较小等为由提出上诉。同年9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河砂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盗采销售河砂谋取暴利,一直是犯罪分子的“生财之道”,也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偷采、滥采河砂,不仅严重污染水环境、破坏渔业资源,还严重威胁到航道与防洪安全,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从严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往往时间久远、隐蔽性强、查证难度大,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多角度收集客观性证据,及时固定外围人员言辞证据,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加强监检协作,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保护伞”“关系网”线索,携手打击盗采河砂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 确保“扫黑”与“打伞”同步推进;注重以个案治理推动类案监督,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出台制度规范,共促河砂治理常态化、制度化,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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